四川郭沫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社科联、教育厅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为了将四川郭沫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成四川省乃至全国郭沫若研究的资料中心、研究中心、应用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特设置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四川郭沫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机构性质:本机构是在中心领导下,审议中心学术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学术决策的学术机构。
第四条 机构组成:中心主任从有利于推动学术工作开展,有利于服务社会的原则出发,聘请11名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其中校外8人,校内3人。学术委员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机构职能:审议中心工作报告、科研规划,评审中心项目,参与中心组织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聘任期一般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时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如果学术委员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其他原因,经双方协议可以解除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副主任校内、校外各1名,中心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可通过网络形式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讨论决定中心的重要学术事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九条 中心按照有利于科研工作、中心建设、服务社会等原则,尽可能为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学术服务和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条 学术委员有权审议中心的学术工作报告和中心制订的科研规划及其发布的课题指南,有权参与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审定。
第十一条 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中心根据财力尽可能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影响力,根据财力尽可能支持学术委员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中心讲学、交流。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研究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学术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该积极申报课题,产出重大成果,使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郭沫若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通过推荐研究生参加中心课题研究,为中心培养中青年学术梯队。
第十五条 在服务社会方面,学术委员应协同参与政府、企事业委托课题的申报工作;或牵线搭桥,吸收、促成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郭沫若文化资源的开发研究,协同开展社会服务,从不同方面共同努力,将郭沫若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并进行开发,为发展地方经济文化旅游事业服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五日之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6日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6月21日修改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上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四川郭沫若研究研究中心
2022年6月26日